深圳清債公司,打贏官司由誰出律師費?王先生以朋友小李借錢不還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并聘請了當地知名律師,官司打贏以后法院判決小李歸還借款及因拖欠債產生的其他費用。
王先生以為官司既然已經打贏了,那么小李也應該承擔王先生聘請律師所花費的律師費用。那么,官司打贏了律師費是由原告出還是被告出?
其實像王先生這樣想法的人不在少數,人們的傳統思想認為官司打贏了所有的費用都應該由被告出,當然包括律師費。
其實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在民間糾紛中,絕大多數的民事糾紛,律師費都是由委托人自己出的,通俗的說就是誰請的律師,誰出錢。
當然,誰請律師誰出錢也不是絕對的,也存在特殊情況。
被告承擔律師費的情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什么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呢?簡而言之,債務人惡意減少自己的財產,損害債權人的債權,使債權不能得到完全受償的情形。舉個例子來說,債務人在可以清償債權人欠款時,惡意贈與、捐獻財產致使其財產減少,不能清償債款,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申請行使撤銷權。
并且在行使撤銷權過程中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在法院判決之后也就是俗稱的官司打贏之后,都由被告負擔。如果是惡意串通第三人的,第三人具有過錯的,也應當分擔部分費用。
2.著作權重關于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所謂制止侵權,說明侵權行為已經發生,為了制止侵權行為的擴大,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所謂合理費用一般包括調查取證費用和合理的訴訟費,其中訴訟費用中就包括律師費。
也就是說在維護著作權,制止對方的持續侵權行為時所提請的訴訟,經法院判決后,律師費是可以由被告支付的。需要注意的是,這里被告所支付的律師費可能只是部分律師費,并不代表全部律師費。
在制止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勝訴時,被告支付標準主要參考司法行政部門及律師協會等制定的指導性標準代理費。
3.在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中未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與知識產權制止侵權有共同之處,首先侵權行為已經發生。為了制止侵權行為擴大而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同樣,原告勝訴后被告支付律師費的標準需要參考國家有關部門對律師費用的規定,一般只是支付部分律師費。
4.綜上所述,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所產生的律師費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責任的第三人需要承擔部分律師費。
在制止知識產權侵權以及制止商標侵權時,根據國家制定的關于律師代理費的收費標準,在原告勝訴后,被告需要支付部分原告的律師費。其他情形,不符合原告勝訴后被告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的情形。
那么回到王先生的案件,王先生因為小李不歸還借款而起訴小李,不屬于關于債權人使用撤銷權的情形,當然更不屬于制止知識產權侵權和制止商標權的情形。
所以在此案件中,小李沒有支付王先生律師費的義務,王先生仍然需要自己向律師支付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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